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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四姐”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问题,该案中,“四姐手撕兔”和“四姐火锅店”之间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,其中,“四姐手撕兔”是消费者下单选择后,由商家现场烤制、手撕、打包兔肉产品,而不是等待现场制作完毕后在营业场所内即刻食用,另外,“四姐手撕兔”主要是提供特定口味的手撕烤兔商品,而不是提供现场就餐环境、所需餐台餐具和服务人员等。 法院结合案涉门店的主营业务、营利来源、消费者认知来看,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在服务的内容、方式及对象上存在较大差别,不构成相同或类似。 其次,扬州某公司在取得“四姐”注册商标的受让后,尤其是2016年之后,并没有规模化、常态化的其他使用证据,加上在川渝地区,“某姐”“某哥”“某孃”是一种较常见的标识命名方式,该类标识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,综合上述种种原因,法院认为“四姐手撕兔”不会导致混淆。 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,同时认定原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,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 4月8日,成都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董淼法官告诉记者,在商标法领域,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核心要件。在本案纠纷所在的川渝地区,自然人经营特定餐饮业务时,基于店主本人形象使用诸如“某姐”“某哥”“某嬢”的亲缘称谓,再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相结合,从而形成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,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店铺命名方式,这既源于拉进人际距离的川渝方言习惯,也体现了通过绑定店主本人形象与品牌的紧密关系,从而突出“真人实料”或“手艺传承”的商业策略。 但在商标法语境中,该类标识的“固有显著性”较弱,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,否则可能妨碍其他经营主体的正当使用。小黑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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